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5日 14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情况】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某。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xx年xx月xx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赵清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xx年xx月xx日,原、被告签订编号xx《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xx天线暗室,价格239200元(含普税3),交货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预付款后30天到货等内容。
当日,双方还签订编号xx《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xx步入式恒温恒湿试验箱,价格176800元(含普税3),交货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预付款后30天到货等内容。
当日,江苏公司向被告转账12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为设备订购款。
xx年xx月xx日,双方第三次签订编号xx《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xx手机微跌落试验机及其他型号规格和产品名称的各类试验箱共计25台,价格共计17万元(含普税3),交货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预付款后20天到货等内容。
xx年xx月xx日,江苏公司向被告转账100万元,摘要为设备款。
x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xx设备交货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上述三份合同已过3个多月,设备未全部到位,期间多次沟通也未见效,对于未交的(除步入式恒温恒湿天线暗室)于xx年xx月xx日运抵目的地;步入式恒温恒湿天线暗室(3D旋转轴达到2G频段的调测试要求)于xx年xx月xx日运抵目的地;所有被告所供设备必须于xx年xx月xx日安装调试完成正常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向被告账户分批转入20万元和25万元,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前返还至少10万元,余下再沟通决定;本协议有效期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等内容。
2019年3月20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上述和通集补充协议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三份购销合同,按约定交付原告购买的全部设备设施,并按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为10875元,最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支付至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等全部合同、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45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10875元,均暂计至2019年3月15日,最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支付至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其与被告之间也有购销关系,上述其向被告转账的120万元中20万元系代原告支付第一份合同的预付货款、100万元中的25万元系代原告支付第二份合同的预付货款等内容《情况说明》。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实验设备交货补充协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退还购车预付货款4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其还清前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966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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