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16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168119。
被告:郑某,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货款人民币18000元,并支付该资金长期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080元,自xx日起,暂计至xx日,最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90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酒类销售的业务,经营葡萄酒、茅台酒等销售。xx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后被告找到原告,说他那里有几件茅台酒,问原告是否收,原告同意。于是,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2件(12瓶)飞天茅台酒,并于xx日向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000元。双方约定,被告送货上门,送至原告指定的收货地址。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未送货,之后,双方商定好退款,由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人民币18000元。但是被告也没有按约定退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款,被告均故意拖延。直到xx月份左右,被告仍未向原告退款,原告还亲自到被告所在的地方,要求其退款未果。原告无奈就向派出所报警,被告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明确其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000元,并承诺于下月即xx月起按月向原告偿还欠款,然,被告至今都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且目前原告更是难以联系上被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货款人民币18000元,另,由于原告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因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080元(利息损失=18000*6%),自xx日起算,暂计至xx日,最终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9080元。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被告严重侵害,遂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郑某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微信下单的方式向被告购买两件飞天茅台酒,价款共计18000元。xx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告支付货款18000元,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交付茅台酒。被告于xx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本人郑某于xx日因朋友介绍认识,没有发货茅台酒给詹某,货款人民币18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因资金紧张,协商于xx日起每月1号向詹某支付人民币1500元,直至茅台酒货款18000元结清为止。原告主张截至目前被告仍未退换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詹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被告郑某购买茅台酒,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又未按照承诺的时间、金额向原告支付欠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全额退回货款人民币18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势必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8000元为计算基准,其中xx日至xx日期间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8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计算基准,其中xx期间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xx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年
10次 (优于91.34%的律师)
3次 (优于88.24%的律师)
12696分 (优于96.32%的律师)
一天内
15篇 (优于98.0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