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5日 5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份左右,苏X从英国购买了一批货物(包括服饰、鞋子、头盔等),价值合计292400元。为了办理该货物的正常清关手续,苏X在某宝上找到一家店,与李X取得了联系,并与李X和XX公司达成合作,由李X将苏X的货物从香港清关至深圳,确定了清关代理费。后来苏X将货物按李X的要求,从英国TNT运输至李X指定的仓库,支付运输费用12896元。货物到达指定收货地点后,苏X又支付了提货费用等1085元。然而提货后,李X就提出清关时间要延长至少半个月,违背其最初承诺。2019年3月16日,李X再次提出,因海运无法清关,只能转空运,费用增加,且要按货物体积作为计价基础。苏X坚决反对,认为这是敲诈。后因李X扣货迟迟不发,苏X无奈,被迫同意,并于2019年4月12日向李X支付清关代理费用合计28556元。然,李X向苏X发出的货物只有58双鞋子,价值为70500元,苏X自己承担了该货物的国内运输费1119元。剩余货物却一直未发出,不管苏X如何追问,都只是让苏X等消息。直到2019年9月,在苏X反复追问货物情况,并提出要报警处理时,李X才告知苏X,货物早于5、6月份在山东被扣,很可能无法取回。之后,苏X就无法与李X取得联系了。所以苏X向深圳市宝安区xx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传李X录口供,但最后以属于经济纠纷未予立案。无奈苏X只好找到了赵清燕律师帮忙。
【办案经过】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情况并收集保留证据,例如淘宝订单截图及付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同时发现双方对货物丢失如何赔偿没有进行约定。准备好资料后遂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价值损失2219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运费损失12896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清关代理费用28556元及提货费用1085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暂计10000元;5.请求判令二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赔偿前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最终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保全费用。以上款项暂合计金额为274437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X赔偿货物价值损失221900元;
二、被告深圳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X赔偿货物运费损失9787元及提货费用损失823元;
三、被告深圳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X返还清关费用19528.5元;
四、驳回原告苏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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