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X。
委托代理人郁XX,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XX。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1786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3月23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防水电源,货款总额为17860元,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同日,原告通过XXX向被告送货,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采购订单合同》和《出货单》、物流信息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价值17860元,现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7860元,故本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货款1786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