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4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384,194.85元(以下币种同),其中本金313,499.24元、利息2,765.27元、费用(含手续费及违约金)67,930.3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5月6日,自2020年5月7日起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313,499.24元;
二、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5月6日的利息2,765.27元、分期手续费48,334.75元、年费9,896.90元、违约金9,698.69元;
三、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以313,499.2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所签《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手续费、年费及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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