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3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89,281.38元,其中本金172,747.50元,利息5,293.96元,费用11,239.9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5月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5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2,747.50元;
二、被告赵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费用按XXX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最终取得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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