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葛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葛XX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第一,葛XX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宜川XX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是为了用作婚房。但周XX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系争房屋内曾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葛XX若知晓房内曾有人死亡,是绝不会购买系争房屋的。一审法院以葛XX曾上门看房并签订居间合同便认定其不得解除合同,显失公允。第二,周XX一直未就葛XX的顾虑作出任何解释或进行协商,葛XX为保障自身财产安全而停付剩余房款是正常选择。无论系争房屋是否为凶宅,周XX都对本案合同的解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释X违约金问题,所判定的违约金过高。第四,因周XX的恶意欺诈行为,葛XX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一审审理过程中,葛XX曾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但未被准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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