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学冬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蒋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XX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4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其入职XX公司一直从事项目工作,项目补贴系其固定及常规工资组成部分。XX公司因自身资质问题导致项目流失,并将后果向其转嫁,性质恶劣。XX公司采用不安排项目的方式导致其收入大幅缩水,逼迫其辞职。由此,其以XX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法可予主张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XX公司是否存在恶意拖欠上诉人蒋XX2018年7月差旅补贴、绩效补贴、技能工资差额的行为。根据查明事实,上述款项与蒋XX在项目上的实际工作时间关联,并非其按月可固定领取的工资组成部分。虽然蒋XX主张其入职后,从未间断地在项目上工作,并一直领取上述款项。但案涉项目系因客观原因被终止,双方并未约定XX公司须不间断地为蒋XX安排项目,以保证其可固定领取上述款项;且双方就后续工作安排也一直在进行沟通协调。故本院难以认定XX公司存在拖欠上述款项的主观恶意,蒋XX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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