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X支付截至2020年5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38,215.18元、费用15,967.10元;2.判令王XX支付以238,215.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判决如下:
一、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0年5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38,215.18元,支付费用15,967.10元;
二、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XX公司信用卡中心以238,215.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点六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