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6月20日15时30分,被告杨X(由陈思律师代理)驾驶车牌为贵C×××××号(登记车主为袁开旗)小轿车,从温水镇农行方向往温水镇车站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温水广场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导致车辆与原告发生刮擦,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温水镇卫生院住院10天,在中心卫生院住院48天后出院。原告所受之伤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原告左踝部损伤构成拾级伤残,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90日,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由被告杨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穆XX的损失共计48989.9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其中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
陈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