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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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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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者:陈思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原告吴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连带承担向原告归还47062元的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从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原告吴XX的账号有多次向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充值的记录,但因对手户仅为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王者荣耀或者和平精英点券,有时同一天内连续消费4笔628.56元购买点券,如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1月24日2019年11月26日,结合被告陈XX、李XX、黄XX以及原告之子吴X在忠庄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陈XX、李XX、黄XX均陈述要求吴X为其购买王者荣耀皮肤,四人第一次与吴X聚在一起时就让吴X为四人每人充值628.56元,故本院认为前述同一天内消费四笔应为陈XX、李XX、黄XX、汪XX一起让吴X为其充值消费购买游戏点券,其余时间一天一笔628.56元或者其他金额购买点券,并不能排除系由吴X自行购买游戏点券,且从消费记录看也有从其他游戏平台购买点券的记录,但原告并未主张。又因吴X与被告陈XX、汪XX、黄XX、李XX事发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吴XX之子吴X为被告陈XX、李XX、黄XX、汪XX多次充值购买点券的行为已经与其智力、年龄不相符,故本院认为被告陈X1、汪XX、黄X1、李X1、何X作为陈XX、汪XX、黄XX、李XX的监护人应当向原告吴XX返还其获益部分,即返还3142.8元被告李X1当庭认可“153********”系被告李XX的手机号,原告吴XX的微信账号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向该“153********”转账共计6520.56元。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知,吴X与被告陈XX、汪XX、黄XX、李XX一起购买外卖,故该笔费用应由五人分担,吴X与被告陈患源、汪XX、黄XX、李XX每人分担1304.11元,亦有其各自的监护人即被告陈X1、汪XX、黄X1、李X1、何XX。
  对于原告起诉的其他部分,因原告举证充值消费点券并不能证明具体为谁购买,加之原告之子吴X自身也在玩游戏,原告创“1m001plus"转账的款项3000元,原告未能证明“Lm00lplus是谁的账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其他款项不予支持,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陈XX、陈X1、黄XX、黄X1、李XX、李X1、何X辩称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时效,原告的主体遗漏。原告吴XX于2021年11月就本案已经诉至我院,吴X绑定使用其父吴XX的卡,系原告吴XX的账户被消费,故本院对七被告的前述辩称不子采纳。
  综上,被告陈XX、陈X1向原告吴XX返还4446.91元被告汪XX、汪X1向原告吴XX返还4446.91元,被告黄XX、黄X1向原告吴XX返还4446.91元,被告李XX、李X1、何X向原告吴XX返还4446.91元。

  被告汪XX、汪X1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相关权利的放弃,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XX、陈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XX返还4446.91元;
  二、被告汪XX、汪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XX返还4446.91元;
  三、被告黄XX、黄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XX返还4446.91元;
  四、被告李XX、李X1、何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XX返还4446.91元。
  五、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XX负担290元,被告陈XX、陈X1负担50元,被告汪XX、汪X1负担50元,被告黄XX、黄X1负担50元,被告李XX、李X1何X负担50元。

陈思律师,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陈律师自执业以来,热心公益,曾在遵义市司法局等参加普法活动;且熟练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0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