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被告遵义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关系违法;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5,600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21,75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杨X于2013年5月进入被告XX房开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于2017年3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之规定,原告杨X已于2017年3月办理了退休,且开始享受相应的退休保险待遇,无论其身份主体为群众还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其自2017年3月之后在被告处工作亦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自此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201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亦明确了原告杨X为退休人员,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再者,即使原被告双方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现杨X主张该期间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劳务关系中也存在按时工作、按月发放劳务费、服从业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原告虽然在庭审中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等证据,但并不当然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年休假工资。针对该项诉请,原告并未举证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负担。
陈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