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思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原告余X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X与被告杨X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余XX由原告余X直接抚养至年满18周岁,且被台杨XX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三、原告余X与被告杨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建义市某楼归原告余X所有,且该房屋剩余房贷由原余X单独负责偿还;
四、原告余X于2023年4月11日前补偿被告杨XX20000.00元(已当庭支付);
五、原告余X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偿被告杨XX30000.00元;
六、原告余X与被告杨XX无其余共同债权分割,若原告余X与被告杨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存夫妻共同债务,则均由原告余X独自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95.00元,原告余X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