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盟(特许经营)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商业秘密等,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与授权人相同的经营业务。加盟的前提在于被加盟的公司本身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加盟者将这一成熟的运营模式进行复制开店。“两家直营门店持续运营满一年”是加盟公司具有成熟运营模式的量化表现,在诉讼中,法院一般也会要求公司提供具备“两店一年”的证据。所谓直营门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终止经营的直营店因无法准确反映特许人的上述能力,而不能算作能够证明加盟公司具备成熟运营管理模式的直营门店。
2、加盟合同签订时,另一个比较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披露包括:(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当然并不是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披露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未披露的信息足以影响加盟者是否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加盟者的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加盟公司可以通过签收《信息披露回执》的方式完成信息披露,如果担心加盟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以配合签订《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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