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父母双亡且无子女,工作触电身亡,律师介入,拿到近100万赔偿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员工刘某,在被公司外派至其关联公司进行电力设备维修时,不慎触电身亡。刘某41岁,父母均已故,未婚且无子女,只有哥哥和姐姐,据委托人哥哥的陈述称,最近突然接到弟弟公司的领导打来电话,说他弟弟出大事了。当时哥哥刘某在吉林,马上飞到上海,此时公司员工刘某已经被送往医院,且被宣告死亡。
令刘某哥哥气愤的是,公司人员一直不处理,出事的视频不给,报案记录不提供,死亡原因也未明确告知,其公司负责人称是操作失误,其他的细节再没有提供给刘某的哥哥。
谈到赔偿,更是令人气愤。公司领导表面上很客气,声称可以尽快给赔偿,不要要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但拿到的协议一看,核心的赔偿条款如下:“先行赔偿30万,如申报工伤成功后,在赔偿额外30万,如申报工伤未成功,则后续的费用没有”。
这里大家有个疑问了,按照工伤申报的正常流程是可以操作的,明明是公司的员工,缴纳了社保,为什么协议中透露着申报不了工伤的担忧呢?难道是在缴纳社保上有猫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如果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发生工伤事故,则工伤保险待遇要公司全额承担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1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 876680 元( 43834 元×20倍)。
2021年1月18 日10:00 ,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 元。
按照上述计算,工伤发生在2021年,按照2021年的支付标准,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但是在公司的眼中,一条人命在公司眼中就只值30万?
【律师策略】
委托本律师介入后,经过沟通得知,刘某刚入职公司不到一个月,暂未缴纳社保,直到出事后单位才补缴的社保。公司本想开价30万解决此事,看律师介入就更难沟通了,案件进入了僵局。
既然协商不成,那就走既定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收集证据材料,最关键的是合同和社保记录,在我的指导下,刘某的哥哥通过刘某之前的同事了解到刘某生前的住处,未找到合同,但关键的身份证找到了,我立刻让刘某哥哥去附近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调取刘某的社保缴纳记录。社保记录显示缴纳社保的单位,与事发单位不是同一家,这就说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匹配,可能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
第二步,调取公司的报警记录,与承办警官了解案情,但根据公司提供的有限信息,找到报警的派出所,承办警官换了几个,且有时候出外勤,了解案情并不是很顺畅,而很多信息警方掌握的也不多,且未能提供。
第三步,作为用人单位,电工属于特殊且高危工种,单位安全保障的义务要求很高,但出现这么重大的安全事故,用人单位更是推脱不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但在此次事件中用人单位显然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于是在我的指导下,联系了上海事发地的应急管理局,将相关材料递交上去,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
第四步,在积极与应急管理局沟通中,也在着手准备联系社保管理中心,将工伤申请提交相关部门,随时将情况与当事人沟通。
在漫长的等待中,终于迎来了好消息,首先是应急管理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对于此次事故用人单位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除需要进行停业整改之外,还对其处罚了20万元;其次,工伤的申请终于被受理,且被认定为工伤,接下来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了。
终于在2021年的11月的某个夜晚,得到一个好消息:近一百万的工亡补助金已经打到银行卡里。
【办案总结】
1、办理类似的案件,首先要做的就是与家属的沟通,工伤致人死亡案件,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要承受巨大的悲痛,本案更为特殊,死亡的刘某虽然中年,但依然未婚且无一儿半女,更令人悲痛的是刘某的父母也早已去世,家属带着沉重的心情去维权,公司不负责任的态度,更是令人心寒。这时候与家属的及时沟通很重要,尤其是律师的策略有效,事情得已推进,家属也会有所慰藉。
2、发生工伤死亡案件,除了调取报警记录,联系承办警官,联系医院之外,更重要的是与事发地的应急管理局的沟通,提交材料让其介入调查,再豪横的企业也会配合调查,起初想30万私了解决的,不但遭到了停产停业整改,还为此付出了20万罚款的沉重代价!
3、律师团队的相互协作很重要,其实在接洽案件的初期,我不在上海,而是在吉林抚松万良处理一件刑事案件,家属一开始比较着急,我让我团队的成员及时的跟进,按照我制定的既定策略稳步执行,从而获得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
【援引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5年
1次 (优于73.88%的律师)
2次 (优于85.35%的律师)
2964分 (优于88.25%的律师)
一天内
18篇 (优于93.1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