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
裁判程价款不一致的,应当结合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报告等证据,认定涉案工程价款。
【案例情况】
案涉工程于2013年进行招投标,发包人、招标公司首先发出《投标邀请书》,随后承包人出具《投标报价书》,投标报价为9740万元。发包人发出的《中通知书》载明中标价为9740万元。随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1720元/m2);合同专用条款又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中标价方式确定”;合同补充条款又约定了另一种计价方式,即同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了三种工程款计价方式。债权受让人同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1720元/m2进行结算。
【最高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价款1720元/m2,与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不同。《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上的工程价款均为9740万元,而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也写明工程造价9740万元。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应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证据确定工程款,认定案涉工程合同价款为9470万元。
【律师分析】
将招投标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法理是,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因此对招标人、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合同为中标合同,经过备案的则为备案合同。原则上,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包括工期、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上述内容均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这样才能严格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维护招投标程序的严肃性,同时也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规则适用】
本条规则的前提是招投标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明招暗定、先定后招”等严重损害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当事人签订数份合同均无效况下,虽然存在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书、备案合同等文件,但这些文件都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当招投标程序违法时,不能直接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定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工程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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