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王悟空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王悟空的委托及上海市君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王悟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简要的辩护意见。
定罪部分:
一、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
1、被告人王悟空是为了自己玩方便,建立哈林亲友圈,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王悟空在多次笔录中均供述到其为了玩方便才成立亲友圈。
王悟空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5页上数第九行记载:“2019年年初的时候,我为了在哈灵麻将APP里玩起来方便一点,就在里面建立了一个亲友圈,当时李四、张山都在亲友圈里,张山是负责管钱的。我为了亲友圈的人气,就凑人数把很多人都拉进了亲友圈。”
2、被告人王悟空既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提供者,也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制作者,赌博网站的设立、赌博场所与赌具的提供、赌博规则的设立等均不是被告人王悟空所为。被告人王悟空不是网站的代理,也不参与网站的提成与分红。
3、参与赌博的人员是固定的,而且范围仅限于亲友圈中的部分人。被告人王悟空并非利用亲友圈招揽赌客,自己坐庄接受投注。
4、被告人王悟空有正当职业,并非以赌博为业,也没有进行高额赌注赌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悟空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而不是开设赌场。
二、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有异议。根据卷宗微信交易记录统计,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8日,三人交易记录中收到的5月、10月、15元、20元的资金,合计88670元,具体为5元1823笔,10元3626笔,15元581笔,20元的1729笔,合计为88670元。若扣除购买房卡的成本39783元(13261张卡,每张3元),实际违法所得数额48887元。
5元 | 10元 | 15元 | 20元 | |
2019.11 | 251 | 670 | 68 | 278 |
2019.12 | 258 | 720 | 93 | 363 |
2020.1 | 260 | 722 | 67 | 375 |
2020.2 | 389 | 973 | 114 | 285 |
2020.3 | 419 | 947 | 146 | 428 |
2020.4 | 246 | 567 | 93 | 265 |
合计 | 1823 | 3626 | 581 | 1729 |
9115元 | 36260元 | 8715元 | 34580元 | |
88670元 | ||||
扣除购房卡39783元,实际违法所得48887元。 |
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王悟空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悟空是口头传唤到案,在被宣布刑事拘留前的两次询问笔录,与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被告人王悟空做过五次讯问笔录,均如实供述,而且供述稳定。
根据被告人王悟空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1页记载:“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于4月28日8时7分到达,4月28日23时10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王悟空的传唤时间即将超8小时,经派出所副所长王月华同意延长至24小时。”
被告人王悟空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5页上数第二行记载:(侦察机关问)“你今日因何事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王悟空回答)“2020年4月28日,当时我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727弄8号101室内,有民警上门来说我涉嫌赌博,民警在出示证件后,将在场的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王悟空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9页下数八行记载:(侦察机关问)“你今日因何事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王悟空回答)“2020年4月28日,当时我在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727弄8号101室内,有民警上门来说我涉嫌赌博,民警在出示证件后,将在场的人员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4月28日14时扣押笔录记载:“民警出示证件后将上述人员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虽然被告人王悟空当时的犯罪行为已经被发觉,但口头传唤显然不属于强制措施,经口头传唤到案的应当属于自动投案。并且被告人王悟空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如实交代了整个案件事实,并如实供述。
四、被告人王悟空属于从犯。被告人王悟空既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提供者,也不是网络赌博服务器的制作者,本起网络赌博犯罪也是有上游犯罪存在的,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悟空相对于上游犯罪来说应是从犯。
此外,被告人王悟空对被告人李四、张山没有管理、指挥、命令等权利,从证据卷材料及法庭调查均可以证实这一点。收取的台费,也就是违法所得,均由被告人张山控制和使用。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退赔、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王悟空认罪态度好,主动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退配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王悟空有正当职业,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王悟空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王悟空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王悟空主观恶性不大,因为不懂法,才触犯了法律,归案后始终态度好,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全部案情。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根据被告人王悟空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以及无前科劣迹、态度好、愿意退赔、愿意缴纳罚金的酌定情节,恳请对被告人王悟空减轻处罚。
辩护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太领、高恒
2020年12月8日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3~4年,一审法院判决王悟空1年2个月】
12年 (优于71.44%的律师)
146次 (优于98.93%的律师)
178次 (优于99.32%的律师)
303147分 (优于99.93%的律师)
一天内
223篇 (优于99.4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