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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案适用缓刑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虚开发票案适用缓刑

在经济活动中,依法纳税、遵守财务法规是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然而,总有一些人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虚开发票便是其中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近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发票案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惩处,该案件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一、案件详情

2019 年 8 月,被告人王某 1 以某某公司 1 的名义承接建筑渣土运输工程。在结算工程款项时,为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俞某介绍,王某 1 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某某公司 3 为某某公司 1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发票价税合计高达人民币 4,986,497.61 元,且均已计入公司经营成本。

2024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王某 1、俞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王某 1、俞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考虑到二人系共同犯罪、自首并认罪认罚,王某 1 还补缴了税款,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二、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 1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俞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 1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案件警示

  1.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虚开发票不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任何企图通过虚开发票来逃避纳税义务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和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2. 诚信经营是根本:在商业活动中,诚信是企业立足之本。虚开发票等不正当行为虽然可能在短期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不仅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声誉和信誉,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通过合法经营、优质服务来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 积极配合调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 1、俞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和预缴罚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也提醒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承担责任,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4.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深刻认识到虚开发票行为的严重危害。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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