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依法纳税、遵守财务法规是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然而,总有一些人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虚开发票便是其中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近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发票案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惩处,该案件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2019 年 8 月,被告人王某 1 以某某公司 1 的名义承接建筑渣土运输工程。在结算工程款项时,为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俞某介绍,王某 1 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某某公司 3 为某某公司 1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发票价税合计高达人民币 4,986,497.61 元,且均已计入公司经营成本。
2024年 5 月 24 日,被告人王某 1、俞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王某 1、俞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考虑到二人系共同犯罪、自首并认罪认罚,王某 1 还补缴了税款,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 1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俞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 1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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