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轻伤的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0日1时许,在本市沪亭北路一饭店门口,因被害人搭讪被告人女友,被告人将手中打包餐盒仍在被害人身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持刀捅伤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朋友两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一处、轻微伤一处;被害人的朋友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审理期间,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取得了谅解。
二、法律及规范意见规定
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2个月;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三、上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高太领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的行为有正当防卫的情节,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出于制止不法侵害而发生的,并非有预谋的故意伤害他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卷宗材料,被害人主动追上前继续殴打被告人的情况下,被告人被迫反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了防卫措施,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并给与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让朋友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期间无反抗,全程配合,属于主动归案,同时被告人也如实供述所犯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3、受害人有明显过错。受害人追上前,继续殴打被告人,明显具有主动挑事、主动攻击并殴打被告人的行为,正是受害人的过错,最终才导致的本案的伤害结果。
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愿意赔偿受害人。平时表现很好,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另外,被告人通过多种方式与受害人沟通,始终表示在自己承受范围内,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愿意多赔偿。最终获得谅解。
5、被告人不是无业游民,自2000年起就从外地来到上海工作,目前是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且,被告人的妻子、孩子也都在上海工作,客观上为上海市的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税收等都做出一定的积极贡献。
6、被告人自愿签署具结书,本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幅度内给予被告人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进一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裁判 2024年7月法院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真实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