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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后始终否认诈骗,律师做证据不足辩护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次举报

自动投案后始终否认诈骗,律师做证据不足辩护

一、案情回溯

近期,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太领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某诈骗罪一案,于2026年5月26日迎来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化名)于2015年至2017年间,虚构“上市公司原始股认购”“上投摩根内部短投”等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乙(化名)人民币78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甲虽于2023年主动投案,但在全案诉讼过程中始终辩称资金用于真实投资、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故意,应以诈骗罪论处。

二、 高太领律师辩护观点实录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高太领律师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的核心辩护意见。

(一) 坚持“疑罪从无”,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1、巨额自有资金同步投入:被告人在案发时间段内,通过本人账户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逾270万元。辩护人指出,若被告人意图诈骗被害人,绝无可能投入数倍于被害人的自有资金进入同一资金池,这与诈骗罪的利欲动机严重相悖。

2、资金去向未查实:涉案资金流入的是持有支付牌照的正规平台(客户备用金账户),而非赌博或洗钱账户。在案证据未能穿透底层资产,无法排除资金确被用于投资理财(即便亏损)的可能性。

3、积极协商还款:微信记录显示,被告人曾多次提出归还本金或协调第三方受让份额,这与诈骗罪中“挥霍、逃匿、拒不归还”的典型特征截然不同。

(二) 客观行为属民事纠纷,非刑事诈骗

1、双向资金流转:双方资金往来高达93笔,呈现“有来有往”的借贷/投资合作特征,而非单向骗取。

2、未逃避追责:被告人始终使用原联系方式,从未失联或拉黑被害人,不符合诈骗罪的通常事后表现。

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于2026年5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未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1、关于虚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所称的境外中介“王某某”身份无法核实,投资项目无具体名称、无合同、无凭证;资金经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已被吊销的国内空壳公司后分散至个人账户,未见境外投资痕迹。被告人编造“赴港参会”“赴日谈判”等理由,与出入境记录不符,构成虚构事实。

2、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无固定职业及资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信用卡,且从未向被害人披露关键中介信息,在被害人催讨时编造虚假行程拖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关于自首:虽然被告人主动投案,但因其当庭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坚称系投资亏损),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自首

4、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64,600元。

四、本案的三大启示

启示一:经济犯罪中“投资亏损”与“诈骗”的界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资金去向不明时的定性。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将资金用于个人还债、消费或流入无法查实的空壳公司,往往会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警示:? 即便是真实的委托理财,若资金运作脱离监管、无法提供有效凭证,一旦亏损,极易滑向刑事诈骗的边缘。

启示二:“自动投案”不等于“自首”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理课。虽然法律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但前提是被告人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连基本的“拿了钱、怎么用了”这些事实都予以否认(如本案中坚称用于真实投资),则切断了自首的认定基础。投案只是第一步,如实交代事实才是关键。

启示三:跨境投资陷阱的识别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要求投资者将人民币拆分成小额资金,转入不明第三方商户,再由所谓“中介”兑换外币进行境外投资的操作模式,是典型的资金混同与流向掩饰。投资者应警惕任何无法通过正规换汇渠道进行的“境外高收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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