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海关关长涉嫌受贿2000余万,判处12年有期徒刑
一、案情简介
2006年~2022年,被告人利用担任检验检疫局领导、某地海关关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案发后,全部追缴。
二、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上海君澜律所 高太领律师 主要辩护观点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属于主动到案,并非抓捕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恳请合议庭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制度,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3、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赃,并全额缴纳上缴认定的犯罪数额,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386条、383条之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真诚悔过、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
5、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构成索贿,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其本人供述及相关行为人询问笔录可证实此事实,虽然受贿数额大,但其主观恶性较小并没有将赃款用于享乐挥霍或非法活动,也没有致工作职责于不顾,其行为基本上是在工作原则范围内或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6、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履职期间为诸多民生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判决结果:辽宁鞍山中院判决(2024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
五、点评:被告人是属于较高级别的,但法制观念淡薄。案件辩护空间小。收取现金部分,仅有口供,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证据不足部分不被采信。(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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