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5100余万元,判处十四年半有期徒刑
一、案情简介
2007年2月~2023年2月,被告人利用担任政府副区长、信访局长、县长、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证件办理、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现金、高档箱包、购物卡等财物,共计5100余万元,其中,索贿117万元,未遂420万元。案发后,大部分受贿款追缴。
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上海君澜律所 高太领律师 主要辩护观点
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117万,不构成索贿;未遂数额中应按照既遂的标准扣除成本;受贿数额中应扣除违纪款;收受的现金部分,只要口供,没有资金来源、去向的证据,属于证据不足;受贿额中,未实际取得的数额1200万元。
四、襄阳市中级法院判决(2024.12.3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万。(真实案例)
五、点评:被告人是属于较高级别的,但法制观念淡薄。案件辩护空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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