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得成功辩护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2021年初至2021年6月间,委托他人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已查明,被告人假冒上述服装共计2649件,合计17万余元。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查获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的商品。2023年11月23日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1月20日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2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都有明确规定: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案件的难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犯罪数额17万余元,属于假冒两种以上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第一次庭审时,因被告人对数额进行辩解,认为犯罪数额没有这么多,与上次案件存在重叠的服装没有扣除,具体多少不清楚,大概有60-80%是重叠的,被公诉机关当庭撤回认罪认罚。
四、高太领律师辩护要点
被告人是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就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庭审中也一再表示认罪认罚,有辩解并非否认认罪认罚,应当认定为认罪认罚;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本案中可能与前案存在重叠的部分,应当扣除。
五、法院审理及判决
对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为可以适当从宽处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以被告人供述中的较低的比例认定被告人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万余元。因此,被告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商品,属于情节严重(不属于特别严重)。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
六、办案点评
被告人在第一次庭审后被取消认罪认罚后,心情特别不爽,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辩护律师坚持辩护犯罪数额应当扣除无法合理排除部分,最终被告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当庭宣判时,能够看出被告人流下了感激的眼泪,明确表示不上诉,非常满意。好多没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不敢辩护,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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