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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轻处罚,获缓刑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50次举报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获得大幅度减轻处罚

案号:2023)沪 0115 刑初 384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起才(另处)以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某某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承诺到期保本及多倍返利的高额回报,非法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 373,486,454.83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集资参与人 9,000 余人;2021 年 4 月被告人程某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在明知才等人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依然协助核对吸资金额、操作公司网银工作,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73,486,454.83 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 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高太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程某某系从犯,其家属积极退赔,其系初犯、偶犯,且具有 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程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均可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能在被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对二名被告人可适用缓刑。辩护人高太领所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

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退赔在案的赃款,分别予以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告人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点评:本案当事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因提起公诉前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可以在3年以下量刑。所以,有能力退赃退赔的一定在提起公诉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侦查阶段退赃退赔。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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