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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意见

作者:高太领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0次举报

关于被告人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

受被告人邹某某的委托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邹某某一审期间的辩护人,先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邹某某始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邹某某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在家里原地等待,没有逃逸,到案后始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其本人供述很稳定,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被告人邹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邹某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因此,邹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二、被告人邹某某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某通过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其只是直播平台的参与者,该平台的设立、加入会员的条件、虚拟礼物及价格的设定、直播规则的设计等等都不是被告人邹某某所为,直播平台还给被告人发放底薪及提成,怎么发、发多少都不是被告人邹某某能够控制的,甚至直播平台随时可以控制被告人邹某某,因此被告人邹某某只是直播平台组织淫秽表演的一个环节,是直播平台的参与者,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属于从犯。

三、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还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邹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明显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会见被告人邹某某时,邹某某也多次表示,愿意积极退还违法所得,愿意自愿缴纳罚金。

四、被告人邹某某从事违法犯罪的时间较短,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2021623日,被告人邹某某开始在直播平台从事黄播,到2021721日被刑事拘留,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时间较短。传播的数量90余部短视频。以前也从未有过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9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足有关,只是一念之差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法院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邹某某离婚多年,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大的8岁,小的6岁,是家庭的顶梁柱家庭负担重,其目前已经在看守所羁押4个月,在看守羁押期间也已经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若对邹某某判处实刑,则不但其家庭会陷入严重困境,而且对其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打击。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邹某某虽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从犯情节,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邹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

【一审法院当庭判决,邹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高太领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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