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
受被告人邹某某的委托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邹某某一审期间的辩护人,先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邹某某始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邹某某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在家里原地等待,没有逃逸,到案后始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其本人供述很稳定,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被告人邹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邹某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因此,邹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二、被告人邹某某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某通过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其只是直播平台的参与者,该平台的设立、加入会员的条件、虚拟礼物及价格的设定、直播规则的设计等等都不是被告人邹某某所为,直播平台还给被告人发放底薪及提成,怎么发、发多少都不是被告人邹某某能够控制的,甚至直播平台随时可以控制被告人邹某某,因此被告人邹某某只是直播平台组织淫秽表演的一个环节,是直播平台的参与者,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属于从犯。
三、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还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邹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明显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会见被告人邹某某时,邹某某也多次表示,愿意积极退还违法所得,愿意自愿缴纳罚金。
四、被告人邹某某从事违法犯罪的时间较短,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主观恶性较轻。2021年6月23日,被告人邹某某开始在直播平台从事黄播,到202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时间较短。传播的数量90余部短视频。以前也从未有过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第19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足有关,只是一念之差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法院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邹某某离婚多年,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大的8岁,小的6岁,是家庭的顶梁柱,家庭负担重,其目前已经在看守所羁押近4个月,在看守羁押期间也已经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若对邹某某判处实刑,则不但其家庭会陷入严重困境,而且对其身心健康会造成严重打击。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邹某某虽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从犯情节,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邹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
【一审法院当庭判决,邹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高太领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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