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辽02刑终256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XX,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大连港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大连港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6年6月21日、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倪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X,女,1960年4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大连港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6年6月21日、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X,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大连港医院内分泌科主治医师,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6年6月21日、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X、葛柔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上诉人谷XX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上诉人梁XX、原审被告人罗X构成贪污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抗诉。
二、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谷XX无罪。
上诉人梁XX无罪。
原审被告人罗X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凯
审 判 员 王 欢
代理审判员 马汉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