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3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原告:马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马某、王某与被告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委派诉前调解未果,于 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某、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合格商品房;2、判令某向马某、王某支付以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原告收房时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中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 55 311.39元(958 603 元x0.0001x577天);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承担。诉前调解中,马某、王某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1日,马某、王某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马某、王某购买某开发的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社区的“成都某”商品房一套,总价款 958 603元。合同签订后,马某、王某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某未按合同约定在2021年12月30 日前交付商品房。2023年7月12日,某发出《交房通知书》通知马某、王某在 2023 年7月19 日-21 日办理交房。马某、王某在通知时间内验房,发现房屋存在各种严重质量问题,道路、车库、绿化等公共设施也未完工。直至马某、王某起诉时,房屋仍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某逾期交房,且所交房屋达不到交付条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对逾期交房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成冠肺防指(2020)196号文件对顺延时间的规定和双方合同对宽限期的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约定交房时间顺延五个月后的次日起计算至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时间前一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合格商品房;2、判令某向马某、王某支付以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原告收房时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其中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 55 311.39元(958 603 元x0.0001x577天);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承担。诉前调解中,马某、王某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1日,马某、王某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马某、王某购买某开发的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社区的“成都某”商品房一套,总价款 958 603元。合同签订后,马某、王某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某未按合同约定在2021年12月30 日前交付商品房。2023年7月12日,某发出《交房通知书》通知马某、王某在 2023 年7月19 日-21 日办理交房。马某、王某在通知时间内验房,发现房屋存在各种严重质量问题,道路、车库、绿化等公共设施也未完工。直至马某、王某起诉时,房屋仍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某逾期交房,且所交房屋达不到交付条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对逾期交房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成冠肺防指(2020)196号文件对顺延时间的规定和双方合同对宽限期的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约定交房时间顺延五个月后的次日起计算至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时间前一日。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马某、王某已经按约付清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 2021 年 12月 30 日前,《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给予出卖人60日的宽展期,同时,因疫情防控工作因素案涉房屋交房时间可再酌情顺延45 日,即至 2022年4月14 日前。某未按期履行交房义务,应当承担自2022年4月15日起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某通知业主于2023年7月19 日至7月21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某应当向马某、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43 999.87 元(以购房款 958 603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某、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 999.87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92元,由被告成都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