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斌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5日 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6月,某在县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十余亩,将其中的5亩使用权以每亩135万元转让给某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某应在收到公司交纳的定金50万元后一个月内将土地腾退给某公司。后因客观原因某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土地清退移交,被某公司诉至法院。2022年11月法院壹审判决某返还双倍定金100万元。某不服,委托了罗斌律师提出了上诉。
二审中,罗律师发现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两个大问题。一是协议明确载明有三个附件,其中附件2是对出让土地四至界限具体位置的书面约定。壹审诉讼中某公司是没有提交还是本来就没有这个附件?二是出让土地属于某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使用权,而协议上却仅有某一个人签字,其妻并不知道该5亩土地出让使用权的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壹审法院应当通知某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壹审法院并没有通知某妻参加过诉讼。
2022年7月28日二审案件开庭。庭审中,某公司陈述,当时双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时,因为双方都很熟悉,就没有签订附件2,某当时还表示,13亩土地中随便指一陀地给某公司。还陈述到,某当时说自己在家中说了算,土地出让的事情由他作主。罗律师及时抓住了某公司陈述中的漏洞,向法庭说明了乙方观点:1、因为土地出让协议缺乏主要附件,没有载明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导致出让协议缺乏出让标的物,意味着出让协议因缺乏主要条件而不成立。2、某公司当庭自认,某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告诉其妻,其妻作为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对土地出让不知情,某妻现在不追认该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在上诉方强大的抗辩之下,2022年7月28日纠纷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协议无效,出让方返还收取的定金50万元,仅支付补偿金5万元,罗斌律师为出让方挽回经济损失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