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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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X与被告路X、路X某赠与合同纠纷

发布者:罗斌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律师,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四川罗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

被告:路X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

原告易XX与被告路X路X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谯XX,被告路X路X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确认路XX将夫妻共有存款及利息 153 112.50 元中的 76556.25 元转账给路X路X某的行为无效,要求路X路X某连带返还给易XX路XX的存款及利息 76556.25 元。事实与理由:2005年易XX与路XX经人介绍相恋后生活在一起。2008年7月18日易XX与路XX办理了再婚手续,婚后也一直共同生活在都江堰市XX,直至 2020年11月13日路XX因病去世。易XX与路XX再婚后,到2020年夫妻共同存款本金已累计达 15 万元。2020年10月6日,在路XX病重住院弥留之际,路X路X某私自到中国XX将易XX与丈夫路XX的银行存款及利息 153112.5 元转走。被告代路XX擅自处理属于易XX与路XX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易XX对二被告转移的存款本金及利息拥有的一半的所有权,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易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愿判如所请。

路X路X某共同辩称,1.易XX要求返还 15 万余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路X某与路XX系孙女关系,路X与路XX系父女关系,路XX去世前将其名下银行存款赠与其孙女与女儿,易XX对此知情且同意。路XX曾向路X路X某声明,治疗费由路X路X某及其儿子先行垫付,待本案涉案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里面金额赠与及抵扣生病期间的医疗费及死后的丧葬费等,故路XX将案涉银行卡余额全部赠与孙女,以便保证继续治疗及处理后事,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附道德义务不可撤销。2.路XX是从 2020年4月入院治疗,路X某 2020年10月才取得 13 万元,但路X某实际将 133 112.50元转给母亲路X,全部用于路XX的医疗费用及处理身后丧葬事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开支,且二被告同为血缘关系家属,具有一定的家事代理权。3.易XX与路XX感情不和,在路XX病重弥留之际也从未照顾、看望过,未尽妻子的义务,故在路XX的子女先行垫付医疗费后,理所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补偿给路XX的子女。4.路X某收到了案涉 153 112.5 元,当时是路XX与路X路X某一起去银行进行转账。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中国XX设银行转账凭条显示,2020年10月6日案外人路XX分别通过尾号8722的付款账户/卡、尾号 8714 的付款账户/卡分别向路X某转账51012.50元、102100 元,共计 153112.5元,客户签名处均载明“路X代路XX”。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载明,路XX与易XX2008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路XX死亡日期为 2020 年 11月 13 日。易XX陈述,路XX与易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

路X路X某在答辩状中认可案涉款项为路XX的赠与款项,但之后庭审中又称该款项既包括赠与款项,又包括支付被告为路XX垫付的医疗费以及路XX为自己逝世准备的丧葬费,但是被告无法明确各自份额。

对于易XX要求路X返还款项的主张,其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清楚路X路X某之间就款项的内部关系。

上述事实有转账凭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首先,案外人路XX于2020年10月6日向路X某转款 153112.50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路X某作为收款方,易XX并不认可路X某路X收款,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路X某路X收款,故路X某作为接收货币方,本院认定路X某系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其次,对于易XX主张案涉款项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路X路X某在答辩状中认可案涉款项为路XX的赠与款项,但之后庭审中又称该款项既包括赠与款项,又包括被告为路XX垫付的医疗费以及路XX为自己逝世准备的丧葬费,但是被告无法明确各自份额,因此,路X路X某应该当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本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以及易XX路X路X某的综合陈述包括自认,认定案涉款项系路XX的赠与行为。最后,易XX与路XX系夫妻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财产分别所有制,故本院认定案涉赠与款项 153112.50 元系路XX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本院认为,路X某作为路XX的直系亲属,应该知道路XX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路X某取得案涉款项经过了易XX认可,故本院认为路XX赠与的案涉款项的行为具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故易XX诉请案涉 153112.50 元中 一半财产即 76556.25 元赠与给路X某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易XX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上述 153112.50 元中一半财产即 76556.25 元属于易XX所有,故易XX有权要求路X某返还该款项。对于易XX要求路X返还款项的主张,其庭审中明确不清楚路X路X某之间就款项的内部关系,其主张路X返还缺乏相应依据,本院对易XX要求路X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易XX赠与路X某76556.25 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路X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XX返还 76556.25 元。

三、驳回原告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13 元,由被告路X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由具有二十年执业经历的律师罗斌出资,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5月18日成立,为阿坝州首家民营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阿坝
  • 执业单位: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219********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