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莲芳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5日 19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本案中,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死亡险最高赔偿110万元。故而,本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期间陪护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尸检费、营养费、误工费,律师费,保险限额外由第一被告肇事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