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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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者:赵红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9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公司(委托人)与被告平江某投资发展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对施工的范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达成了一致,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诚信的履行合同,工程于201612月竣工验收,经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389万元,但被告仅支付850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首先要做的便是核查支持诉求的证据是否充分。经查,原告手上不仅有《施工合同》,还有竣工验收单以及双方对工程款的确认凭证。律师让原告准备了已付款凭证。有些当事人觉得这个是没有必要的,又不是诉求之一,其实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因为前面的书面证据均有伪造的可能,律师曾遇到过对方伪造700万元结算款的凭证。但如果有了已付款证明,不仅可以说明双方确实签过合同,而且正在实际履行,具有补强的作用。不过虽然原告证据相对充分,被告却并无充足资金。因此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律师便立即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基本户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也未后来的调解争取了有利条件。后案件在律师的努力下,原告放弃了部分利息,给了被告还款期限,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收回543万元工程款即128万元违约金。

裁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放弃100余万元违约金,给了被告还款期限。案件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其实本案是正面举例,经办案件本身证据齐全,但赵律师也经常遇到证据不充分的案例,会给维权造成极大的不便。那么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首先,双方一定要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合同中对施工范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必须明确约定。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施工范围以外的项目,双方又没有正规的修改、磋商文件,施工方举证该部分工程款非常困难。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仅可以约束对方如约履行合同,还可以减少己方损失,但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合法范围内,否则法院也仅会支持合理部分。其次,大型工程最好分阶段验收,分阶段付款,并留有正规验收文件及款项结算朋友。如果过程中不验收最后也一定要完成验收。这一步是以后维权的关键程序,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通常是无法进行造价鉴定的,就算有些机构同意做鉴定,数据的准确性也是很难把握的。而且只有竣工验收的工程才能申请法院进行拍卖,获得优先受偿权。这是维权的重要保障。最后,无论发包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都要及时找对方进行造价的结算,哪怕是金额上略有退步也要想办法拿到结算单。如果没有结算单,工程造价通常需要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评估,费用是非常昂贵的,前期处理好,可以剩下大几十万后期维权费用。赵律师在经办这些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不是没签合同,就是没有结算单,甚至还有没竣工验收的工程。没有合同就需要大量举证双方存在合作,没有结算就需要花费巨资申请鉴定,而没有验收的工程需要具备非常苛刻的条件才能维权。因此大家如果刚好手上有工程项目,一定要谨慎签订合同,谨慎履行各项义务,积极保留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赵红玲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574987549。法学学士,专职律师。201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业务方向以民商事诉讼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6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