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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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违约金足以填补实际损失时,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可同时主张

发布者:赵红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5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系云南某公立医院,与被告珠海某公司(委托人)于20175月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及资金垫付义务,原告应当每月25日之前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后双方于20176月另行签订的《代垫款协议》,约定原告应当于款项垫付后6个月内予以偿还。合同签订后被告便陆续派驻了服务人员至原告处,也从20176月开始为原告提供资金帮助,共计垫款530余万元。一直到20186月之前,被告义务都在履行,其后被告资金出现问题,加上原告一直未偿还借款,被告无奈便开始撤人撤资,该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原告见此便于201812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合计1050万元,赔偿损失370余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免除其偿还530余万元借款的义务。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在查阅全案资料后,律师发现事实并非原告诉状中所称“被告单方违约”。而是找到了《代垫款协议》,发现原告应自20181月开始陆续偿还借款,但直至2019年应诉时还分文未给。即原告存在违约在先行的行为。其次,原告仅凭合同约定便提出一千余万元违约金,同时还提出了损失赔偿请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原告诉求本身存在很大问题。最后律师翻遍案卷也未发现原告诉求中的“损失”相关证据,原告仅凭己方单方制作的损失统计表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律师抓住了原告以上漏洞,开庭时充分发表观点,庭后也积极与法官及对方律师、院长进行沟通。法官综合全案进行考量后,鼓励案件调解结案。后在律师及多方努力下,调解结案。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1050万元的违约金及370余万元的损失赔偿,同时将委托人其他法律关系中拖欠原告的400余万元款项与530余万元借款进行冲抵,后还为委托人收回100万元资金。

裁判结果

双方最后调解结案。律师为委托人免除了1050万元的违约金及370余万元的损失赔偿,同时将委托人其他法律关系中拖欠原告的400余万元款项与530余万元借款进行冲抵,后律师还为委托人收回100万元资金。

律师分析

本案中抛开事实问题不谈,原告诉求本就存在几个漏洞。第一,将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同时提出;第二,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金额;第三,实际损失无任何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详见办案经过,不再赘述),首先,违约金可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高于实际损失;其次,如果违约金与损失持平后还另行主张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自己主张的损失才300余万,却主张1000余万的违约金,明显有违违约金的填补原则(违约金填补损失)。除此之外实际损失竟无任何证据支持,实际上原告其实并无损失,还处于盈利状态。律师建议大家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不可重复提诉求,不可提无证据支持的诉求,这些行为都会增加己方的诉讼费负担(诉讼费根据诉求标的额进行收取),如果您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无从下手,可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费自己增加额外费用负担。

赵红玲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574987549。法学学士,专职律师。201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业务方向以民商事诉讼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6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