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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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会充分利用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来作证己方主张

发布者:赵红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4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系河北某县公立医院,与被告珠海某公司(委托人)于2016年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派驻专家团队协助医院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手术,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如发生医疗事故,先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做责任认定,双方按认定结果分担事故责任,如认定结果显示是因乙方安排的专家单独造成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后护理不到位,药品使用不合理等)造成医疗事故的,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0185月,被告所派驻的专家医师贾某在给杨某做手术后,杨某双目失明。在原告与杨某的纠纷中,双方共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医院对事故承担40-60%的责任。后原告与杨某调解,赔偿杨某42万元。先原告拿着另案中的《鉴定意见书》和《调解书》起诉被告承担42万元赔偿款。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对两份主要证据进行了研究。但发现这两份证据均存在重大问题。首先,《鉴定意见书》仅针对医院和患者之间的责任进行了鉴定,对医生和医院之间的责任划分并未提及,但本案主要解决医院和医生之间的责任比例问题。仅凭双方对事实的举证也很难认定具体责任比例。其次,原告拿着另案《调解书》而非判决书来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擅自处分了被告的权利,未经被告认可的调解数据,被告自然不会答应。那原告只能对所有赔偿金额及赔偿项目进行举证,被告只对己方认可的数据进行比例赔偿。可见原告诉求中的两份主要证据均无法支撑其主张。

开庭时律师抓住关键问题,首先,要原告当庭提供关于原告与被告医师之间责任划分的鉴定结论,原告无法提供,合同明确约定出现了医疗事故应当对双方责任先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各自承担责任,显然原告主张被告全责的证据并不充分。其次原告与他人协商的数据无权要求被告对此担责,被告只对客观损失按比例赔偿,但原告并未提供杨某另案提供的那些损失证据,显然无法让被告认可。庭审后法官采纳了律师观点,要求原告补充证据,否则不予支持其诉求。后本着公平原则,在与委托人沟通后,委托人在原告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自愿承担一半责任。故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被告承担一半费用,分期6个月进行支付,且不得约定任何违约责任。可以说本次调解完全按照被告意愿进行,若非未提供有效的鉴定结论导致举证不充分,原告必然不会同意20万分期半年还无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虽然原告证据不足,但被告(委托人)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自愿承担一半责任,但要求分期6个月,且不得约定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常规证据规则,原告作为主张提出方,有义务对己方诉求充分举证。其次,如果本案的判决结果系另案的诉求,务必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不要擅自调解,虽然情理上调解一定双方退步,支付的数据更小,但该行为不利于另案主张权利。有时候法理和情理并不完全一致。在多个诉讼中,要考虑那种形式更符合裁判规则。最后,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度较高的案件,并不建议大家通过事实去论证双方责任比例,此种情形最好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再根据对应的鉴定结论中的比例主张权利,否则法官并非医学人才,无法通过法律知识来判断责任比例,通常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赔偿等多种纠纷都需要鉴定结论或者责任认定书进行起诉,法院根据专业人士的结论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裁判。作为原告,为了充分证明己方主张,要学会利用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防止自证损失,以便更好的维权

赵红玲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574987549。法学学士,专职律师。201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业务方向以民商事诉讼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6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