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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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连带”字样的担保,以免糊里糊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

发布者:赵红玲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3日 6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一临江某公立医院于201711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约为972万元,被告一每月支付租金。被告三珠海某公司(委托人)作为设备出卖方,为促成交易,于201712月与原告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其自愿向原告支付120万元保证金,如果被告一不按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原告有权未经许可直接抵扣保证金。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租金代付协议》,约定如果被告一不支付租金,被告二应当代为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一直如约履行,但直到20189月被告一不再支付租金,原告于20193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剩余租金760万元及其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对委托人被告二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根据《租金代付协议》的约定,被告二是应当在被告未支付租金时代为支付。根据原告的理解此约定即承认了为所有租金承担代付义务,其实质等同于连带责任保证,既然可以代付一期,自然可以代付全部。这个思路听上去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却是偷梁换柱,偷换概念。连带责任有其独立的成立条件,需要双方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旧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已经修改为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才会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租金代付协议》中并未直接体现“保证”字样,更未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即该协议并未明确被告二系保证人的身份,原告无权对此进行推测。

开庭时在原告举证环节,赵律师当庭要求原告在《租金代付协议》中找出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对方根本找不出来,只得读出租金代付义务。法官对此也了然于心。最后以原告证明被告二连带责任的证据不足为由,免除了被告二的连带责任。律师为委托人免责6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租金代付协议》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确认了《租金代付协议》约定的仅为代付义务,而非连带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己方义务的履行总是忘记设立底线,如通这位委托人,为了促进合作,当然可以签订代付协议,但要设立代付的最高金额,也可以直接以保证金为限来承担责任,如果不设限很容易被误解为连带责任。当然,着重提醒大家的是,对于担保责任的约定一定要明确且有限,能物保(抵押、质押),绝不人保(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能提供一定比例保证金,绝不提供全额担保,如果在提供担保时实在无法区分上述情况,切记要及时联系律师寻求帮助,生活中朋友的忙如果不好推脱可以提供担保,但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最大限度的降低己方风险,不要在担保合同中随意提及“连带”字样,以免糊里糊涂就承担了无上限的连带保证责任。

赵红玲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574987549。法学学士,专职律师。201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业务方向以民商事诉讼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瀛启启邦显辉(岳阳)联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6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