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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苟桂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02民初560号 原告:A,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A,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桂林,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A,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与被告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锷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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