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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A、B、C、巴中市XX公司、X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苟桂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3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A、B、C、巴中市XX公司、X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2民初360号
原告:四川XX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巴中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生于1990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XX,,
被告:A,男,生于1984年11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旺苍县XX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A,A表兄,
被告:A,女,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建设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政,A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A(特别授权),巴中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XX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XX3单元2楼2号,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股东,
被告:A,男,生于1994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XX公司与被告A、B、C、巴中市XX公司、X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30.00元,减半收取5465.00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朋菲
人民陪审员  胥丕勋
人民陪审员  龚俊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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