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苟桂林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1日 4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与达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件,原告D与被告xx建筑公司、A、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德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经审查被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D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廖律师,被告xx建筑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桂林,被告A、B、被告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德均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248.32元;
二、被告施木福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36186.59元;
三、驳回原告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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