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露律师
李露律师 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研究及代理
1361921450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父亲患有精神疾病且私自“抢夺”孩子,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母亲!

发布者:李露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8日 9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夫妻争议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尤其是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牵动着两个家庭的心,那么,在诉讼离婚中如何判定孩子应由谁抚养?一方有擅自抢夺孩子的行为,孩子还能否由其抚养?李X、丁X律师代理了张XX的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该类纠纷的。

案情介绍:

20103月齐XX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09月齐XX与张XX登记结婚。20162月,齐XX与张XX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某区A房产一套,20163月两人向张XX母亲何女士出具借条,称买房借到何女士现金10万元整,张XX承认欠齐XX大姐5万元、已经偿还1万元,向其二姐借款2万元,一偿还1万元。

20168月,张XX和齐XX育有一女,孩子一岁半前由张XX照顾,此后由齐XX父母在老家照看,202010月,孩子来西安随张XX生活平时由张XX的母亲照看。20211月初张XX报警称孩子被齐XX带走,20211月中旬张XX前往老家看望孩子,孩子哭喊着要和张XX走。

张XX与齐XX的矛盾愈演愈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XX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X、丁X律师代理了该案件,希望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结束这场婚姻。

张XX诉称:由于婚前缺乏对齐XX的了解,婚后发现齐XX不思进取、毫无家庭责任感,无工作,无生活经济来源,自己经常需要给齐XX生活费用,久而久之,自己对该段婚姻逐渐丧失信心。201611月张XX开始与齐XX分居,在外租房与孩子一同生活。20182月,自己在家中整理衣物时,发现齐XX在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品,经追问,才得知齐XX患有精神疾病,后自己强烈要求齐XX进行治疗,齐XX亦承诺要配合治疗,但却仍旧我行我素,拒绝接受治疗,齐XX隐瞒病情且拒绝治疗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齐X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分割西安市某区A房产一套。

齐XX辩称:同意与张XX离婚,婚生子应由自己抚养,由张XX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在孩子出生后,因自己和张XX在外打工,孩子生活在老家由自己的父母长期照顾抚养,自己也常回家看望孩子及父母,自己与孩子更为熟悉亲密。孩子出生后,张XX忙着工作未能照顾抚养孩子,现在又在外租房居住,更不能给孩子的成长提供稳定的居住生活条件,由张XX照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在购买A房产时,双方共同向自己的父亲、大姐及二姐借款共计13万元,应依法分割共同债务。

庭审中,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装修,故该房屋归齐XX适用,待案涉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双方仍有争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李X律师在接受张XX委托后,积极调查、搜集证据,针对案件焦点,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孩子曾跟随张XX生活平时由张XX母亲照看,在西安XX就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齐XX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结合齐XX未与张XX商量、未经张XX同意便私自将在西安就读的孩子带回老家,齐XX的父母不配合张XX探视的行为,齐XX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张XX的母亲明确表示其有意愿及能力照顾孩子,综合双方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孩子应由张XX抚养。
  2. 关于抚养费用的问题,齐XX在庭审中称其月总收入为45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之规定,齐XX应按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齐XX与张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张XX母亲10万元,尚未清偿,欠齐XX大姐4万元、欠其二姐1万元,尚未清偿,以上债务双方应各承担一半。

最后,法院采纳了李X律师的意见,法院判决如下:

  1. 齐XX与张XX离婚;
  2. 齐XX与张XX之女由张XX抚养,齐XX自20219月份起,每月28日前向张XX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制止孩子年满18周岁止;
  3. 位于西安市某区A房产由齐XX使用;
  4. 夫妻共同债务共计150000元,由张XX负担所欠何女士的债务75000元,由齐XX负担所欠何女士的其余债务2500元,由齐XX负担所欠其大姐债务40000元、其二姐的债务10000元。

案件落下帷幕,律师依法维护了张XX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张XX如愿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收到判决后立即对律师表达了真挚的感谢,值得欣慰的是孩子也能按照自己的心愿在母亲的照顾下健康快乐成长!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XX或者外孙XX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露律师 已认证
  • 13619214500
  •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平台积分

    1580分 (优于82.6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5篇 (优于98.56%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露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7201 昨日访问量:5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