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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婚内出轨生子,z离婚是否能多分财产并获赔偿?

发布者:李露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1日 4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配偶在婚内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导致感情破裂的典型离婚诉讼,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于:在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能否同时主张在财产分割上获得照顾(多分财产)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审理结果,清晰地诠释并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及妇女权益的双重保护机制。


一、案情概况

刘女士与周先生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育有一女小周,现已成年。婚后因工作原因,双方聚少离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A、B、C三套房屋,并在婚内还清全部贷款。刘女士一直努力经营家庭,但2015年起周先生开始经常不回家,双方开始分居,感情逐渐淡漠。2019年至2020年间,周先生两次起诉离婚,均因感情尚未破裂被法院驳回。2021年,周先生第三次起诉离婚,刘女士在调解过程中意外得知周先生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这一事实对刘女士造成巨大打击,她选择向派出所报警。周先生随后撤回离婚诉讼并尝试沟通,但刘女士无法原谅其行为,于2022年提起离婚诉讼。


二、核心代理意见

因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二是周先生是否应给付损害赔偿金?关于争议点一,代理律师认为,案涉A、B、C三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已还清贷款,应依法分割。因周先生婚内出轨并生育子女,属过错方,依《民法典》第1087条,分割时应按"照顾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原则,对无过错的刘女士予以多分,以体现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关于争议点二,代理律师认为,周先生在2015年分居后,对家庭不闻不问,且与第三人生育一子,该行为对刘女士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周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周先生属于婚内过错方,其应当在离婚时向刘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维护婚姻的忠诚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代理律师在接受刘女士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周先生的行为已经证实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同时周先生属于婚内过错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刘女士予以多分,且鉴于周先生行为的严重性,其应当在离婚时向刘女士给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在得到刘女士的认可后,代理律师在2021年7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主张三项核心诉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购买的3套房屋;依法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该案在立案后,刘女士却突然收到了另一法院的传票,周先生在婚内曾向第三人的借款未偿还,第三人将周先生和刘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该债务及相应利息。由于刘女士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该借款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得知情况后李露律师迅速向该法院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情况说明,认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刘女士偿还。在经过多次沟通后,最终第三人撤回了对刘女士的起诉,和周先生单独达成了调解书,约定由周先生偿还该笔债务及相应利息。


三、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意见,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刘女士和周先生婚后本应相互扶持,彼此照顾,但双方未能维护好婚姻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刘女士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案的三套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周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刘女士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5%,即价值7702422元的财产,被告分得共同财产的35%,即4147458元的财产。对于刘女士要求周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鉴于周先生认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育有一子的事实,该行为影响了其与刘女士的夫妻感情,亦对刘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对于刘女士要求周先生支付的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

刘女士与周先生离婚;

案涉A、B两套房屋归刘女士所有,案涉C房屋归周先生所有,周先生向刘女士支付人民币497962元;

周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

对于另一法院调解书所涉的债务及相应利息由周先生个人自行承担。


四、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

(一)典型意义

本案中代理律师紧扣周先生婚内出轨、生子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87、1091条,主张财产分割倾斜及精神损害赔偿。针对突发债务纠纷,及时提交管辖异议并举证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成功剥离个人债务。最终法院支持离婚诉求,刘女士获得相应的赔偿,债务由周先生独自承担。本案充分彰显了民法典对妇女财产权益及人格尊严的保护,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导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具有标杆意义的示范样本。


(二)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 “照顾无过错方”财产分割原则,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与他人同居”构成过错并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基于男方存在“与他人同居并生子”的重大过错事实,同时适用上述两条规定,判决女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获得显著倾斜(分得65%),并另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从而实现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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