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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应如何分割拆迁安置利益?

发布者:李露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时代的快速发展,提升了城市化进程,城市化发展增加了拆迁安置数量,家庭户内拆迁安置利益分配问题也愈发凸显,基于夫妻关系而引发的拆迁安置利益纠纷也越来越多。当婚姻走向终结,拆迁安置利益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应如何分割呢?让我们以李露、王静律师代理的杨先生的案件为例,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分割拆迁安置利益的。

【案件概况】

杨先生与焦女士于201410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杨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焦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将户口迁至杨先生家,与杨先生一家一起生活。杨先生与焦女士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矛盾愈演愈烈,20206月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211月离婚。20213月,焦女士将杨先生及其儿女、外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杨先生户的拆迁安置利益。

原来,杨先生所在村于20155月拆迁,201511月杨先生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该户上有杨先生、杨先生的儿子、女儿、杨先生的外孙及焦女士五人,共安置房屋四套,面积分别为99.27平米、98.22平米、76.26平米、75.53平米,其他补偿安置补偿款合计为45万元。

焦女士诉称:自己与杨先生登记结婚后,对房屋进行了加盖,加盖房屋时既出钱又出力。婚内杨先生与焦女士户籍所在地遇政府拆迁,自己作为户内成员应享有拆迁安置权益。现双方已经离婚,焦女士要求杨先生返还自己应得的拆迁安置权益,将76.26平米的A房屋一套、20平米商业用房的收益权判归自己所有,并返还各项安置补偿费用。

杨先生辩称:焦女士与自己在婚内未建房,宅基地也与焦女士无关,焦女士要求分割无事实依据。焦女士主张的房屋已经装修,且面积大于65平方米,不同意将此房屋分给焦女士。面积为75.53平米的B房屋自己可以给焦女士,但是焦女士应按照65乘以1500总共补差价97500元,多出的面积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每平米8500元左右补差价。同时自己装修花了将近5万元,焦女士在要房子时应当将装修款一并给付。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焦女士的户籍登记在杨先生家庭户上,焦女士作为杨先生家庭成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建房作出了贡献,应得到相应的利益分配。焦女士要求杨先生支付房屋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未建奖励费、未装修奖励费总和40万元的四分之一,即10万元符合计算依据,予以支持。过渡费及生活补贴、商铺收益补贴等其他项目,焦女士应得其中的五分之一,即2万元。焦女士要求杨先生交付西安市某区76.26平米A房屋一套归焦女士,予以支持。该套房屋面积为76.26平米,超出的面积部分按照2500元每平米补差价。关于杨先生认为就分配的安置房在65平米之内按照1500元每平米,65平方米之外按照8500元每平米支付对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装修事宜,杨先生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装修的相关证据,也未提起反诉要求解决,故双方可以另行解决。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某区76.26平米A房屋一套归焦女士所有,杨先生方配合其办理变更手续,焦女士支付杨先生房屋面积差价28150元。

二、杨先生向焦女士支付房屋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未建奖励费、未装修奖励费等共计12万元;

三、焦女士享有拆迁获得的20平米生产生活补贴用房的收益权。

【律师意见】

杨先生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对该判决不服希望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使案件达到理想效果,杨先生慕名而来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李露、王静律师代理了该案的二审阶段,两位律师认真梳理案件事实,积极调取案件关键证据,申请证人出庭,针对争议的焦点及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焦女士未对建房做出任何贡献,一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支

持的情况下,认定焦女士做出贡献应当得到相应的利益分配,属于认定错误。

1、焦女士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从未提供其出资建房的任何证据,

其出资建房全部来源于自行陈述,被拆迁房屋实为杨先生婚前建成,证人黄某的证言对该事实已给予证实。房屋安置权益属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权能,应以原房屋的所有权决定拆迁安置利益的分割。

2、根据案涉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之规定改造范围内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以产权证所载面积为依据进行认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产权面积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内已建成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认定。焦女士作为被安置村民只能要求与人口数相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即65平米安置住宅面积和20平米经营性用房收益权,其无权要求原房屋的其他安置权益。

3、一审判决将房屋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未建奖励费、未装修奖励费的四分之一分给焦女士所有,忽视原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贡献,简单按照人口基数搞平均,造成没有建造房屋、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成员,与合法建造了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成员取得同样的安置利益,既不符合事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二、一审法院将位于西安市某区76.26平米A房屋判归焦女士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案涉76.26平米A房屋,杨先生的女儿从20209月起居住使用至今,家中不仅有孩子还有行动困难的老人,应在保障其作为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利再结合房屋现状、房屋使用情况,按照有利于房屋居住使用、便利生活、减少双方矛盾等因素确定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杨先生的女儿所有。一审判决将此房屋判归焦女士,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有悖常理,更是给双方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三、焦女士应按照市场价值购买超出部分的安置住宅面积,一审判决错误,结果有失公允。

焦女士仅有65平方米安置住宅面积,其多取得的安置住宅面积是占有了杨先生及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安置住宅面积,对此应按照市场价进行购买,一审法院未经杨先生的同意,按照案涉《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综合造价2500/平米计算焦女士应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已严重侵害了杨先生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目前案涉房屋所在小区二手房平均报价8000/平米,因此二审中杨先生要求焦女士按照8000/平米计算房屋折价款合情合理,应当给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将案涉76.26平米A房屋判归焦女士所有,但却遗漏焦女士应支付房屋装修款。

一审庭审对于装修费用,仅仅向杨先生询问花费的数额并未告知杨先生可就该费用提出反诉,更未给予杨先生提供装修证据的救济机会,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加剧双方的矛盾。二审法院应对房屋装修费用进行裁决,判令焦女士进行相应的给付。

【案件结果】

在二审庭审后,李露、王静律师根据杨先生的意愿积极促成双方调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结合代理意见及最新调取相关证据,最终该案在法官公平、公正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西安市某区75.53平米的B房屋归焦女士所有,杨先生及家人应配合焦女士办理该套房屋相关的变更手续。

二、冲抵装修款后,杨先生向焦女士给付各项拆迁安置补偿费5万元;

三、焦女士享有拆迁获得的20平米生产生活补贴用房的收益权;

四、双方就杨先生所在户内涉及的全部拆迁安置房屋及其他所有拆迁安置权益再无任何争议。

调解协议签署后双方当场对房屋手续进行了交接,此后就拆迁安置权益再无任何争议。杨先生女儿所居住76.26平米的精装房屋在二审中最终得以保留,杨先生及家人了却了一桩心事,李露、王静律师也以法律智慧化解了双方的纠纷,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以及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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