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露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4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高女士与余XX201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双方于2019年10月正式分居,曾协议离婚未果。高女士无奈之下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X律师希望能尽快解决问题,与李X律师交谈后,委托李X律师代理了该案件。
二、诉讼请求
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高女士抚养,余XX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争议焦点:
1、婚生女由谁抚养更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2014年11月20日余XX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某区A房产一套,该房屋总价61万元,首付款19万元由余XX父亲支付,剩余42万元以余XX名义办理银行贷款;截止至2020年6月1日,已还贷款及利息17余万元。婚后买房,父母一方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余XX认为
1、孩子由自己抚养更为有利,自己收入稳定且原告高女士自生育后一直没有上班,若孩子由自己抚养不要求高女士支付抚养费;
2、对于A房屋的分割问题,首付款30%的19万为其父亲支付,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视为只对自己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该房产不能分割。
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2.对于婚生女的抚养,因其年龄较小,且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并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由原告继续抚养孩子更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对于涉案房屋分割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出资应指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该房产应该作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4.原告与被告均同意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折价款,应支付原告补偿其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共计35余万元。
五、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
3、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贷由被告偿还。
4、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法条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应注重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中“出资”二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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