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家中长者相继去世后,孩子们本应和睦相处、彼此依靠,但在现实生活中,因遗产分配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常常使得亲人之间心生怨怼,互不让步、久拖不决常常会促使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亲人之间因此而反目成仇的大有人在。当两位老人生前均未立遗嘱,仅有口头承诺给外孙10万元的意思表示时,外孙能否取得该款项?该如何最大限度地遵循两位老人的遗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呢?李X律师代理了何先生的案件,何XX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让我们来看看李X律师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的。
一、基本案情:
常XX与常XX系同胞姐弟关系,何XX是常XX之子,外祖母陈XX于2018年5月12日去世,外祖父常X先生于2019年3月2日去世。何XX的外祖父母生前多次表示赠与原告10万元用于购房。2019年11月,常XX擅自取走了常X先生和陈XX名下所有存款并拒绝遵照履行父母生前意愿。
常XX因孩子急需买房结婚而与常XX针对父母留下的遗产进行了多番交涉,但常XX却不为所动,常XX对弟弟的做法十分失望,无奈之下将常XX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常X先生和陈XX的遗产。常XX是一名律师,这令常XX十分担忧,常XX来到许XX所找到李X律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帮助,在李X律师对案件清晰、透彻的专业分析下,常XX重获信心并委托李X律师代理了该案,在李X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常X先生与陈XX的遗产由常XX和常XX对半继承,并且在该判决书中认定了常XX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常X先生与陈XX生前有赠与外孙10万元的意思表示,并在被继承人所遗留的现金中扣除10万元,由常XX暂行保管。
现常XX与常XX继承一案已执行完毕。因何XX的外祖父母赠与何XX10万元一事与继承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建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但事与愿违,常XX拒绝协商解决,基于对李X律师的认可与信任,何XX委托李X律师代理了自己的案件,诉至法院要求常XX返还该10万元款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2763元。
常XX辩称,其父母在生前从未告诉其赠与何XX10万元,其父亲在去世前一周时,在安排后事时说给常XX10万元,从未说过给何XX10万元。
二、律师意见
李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搜寻与案件相关证据,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单务合同,何XX的外祖父母生前多次表示赠与十万元用于何XX买房,常XX也在与何XX的聊天记录中承认了此事,何XX理应得到其所属款项。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法院在常XX与常XX继承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常X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常X先生和陈XX生前有赠与外孙10万元的意思表示,并在被继承人所遗留的现金中扣除10万元,由常XX暂行保管,常XX不返还何XX该款项的行为实属不妥。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故常XX应向何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何XX主张的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数额,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X律师的意见,支持了何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常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XX返还10万元及利息12763元,案件受理费由常XX承担。
常XX和何XX拿到判决书后,十分的满意案件结果,真诚的感谢了李X律师的辛勤付出,正是因为李X律师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全面考量以及对案件的充分准备和精准把握,才使得何XX这起案件能够如此顺利的得到解决。
李X律师感慨道:清官难断家务事,亲人之间为争夺财产而争吵不休实在是有伤感情,若能早早通过诉讼解决,让法院公平合理的一纸判决来平息双方之间的矛盾,免去不必要的争吵,维系弥足珍贵的亲情,又何尝不是一个更好的办法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希望天下所有的家庭成员之间都能相亲相爱,以理智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只有家庭和睦才能万事皆兴。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