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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遗产未分,其余继承人依法追回

发布者:李露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8日 7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甲等向本院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李某庚、王某某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拆迁补偿款8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应继承份额款项。事实理由:被继承人李某庚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名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另有一子李某已已去世,李某已之子李某丙代为继承李某已应得的份额,被继承人李某庚于2009年7月16日去世,王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去世,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10年11月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80余万元,被告擅自领取了该笔补偿款,并拒绝与其他继承人均分。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对于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平均分配。另外,原、被告之间曾于2018年12月20日出具平分拆迁款的承诺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丁辩称,涉案房屋系83年大华厂给职工的福利分房,当时的分房政策是一家需要三名厂内职工,方能分得一套住房,王某某、李某丁、李某辛当时均为大华厂职工,故,涉案房屋为王某某、李某丁、李某辛三人所有。李某庚与王某某已离婚多年,该房屋非原告认定的是李某庚、王某某共同财产。2012年,王某某留下代书遗嘱,不仅证明涉案房屋是王某某、李某丁、李某辛三人所有,还将其自有份额通过遗嘱继承方式给其子李某丁和儿媳李某辛,故,王某某去世后,涉案房屋为李某丁和李某辛二人所有。关于老人遗留房子协议书是李某丁兄弟姐妹四人就其父李某庚在西安市汽车配件厂的一间单位福利分房的继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涉案房屋无任何关系。原告主张共同继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共同继承涉案房屋,平分拆迁款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继承人王某某、李某庚夫妇共有四名子女,即李某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庚于2009年7月去世,王某某于2012年10月18日去世,李某已于2008年5月去世,原告李某丙系李某已之子。王某某生前系大华纱厂职工,于1983年获得厂里分配住房一套,即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2004年李某庚与王某某离婚,离婚登记时该房屋登记为女方居住。2010年左右该房屋经过房改,产权登记在王某某名下。该房屋现已被拆迁,被告李某丁已领取货币安置款85万余元。庭审中被告提供2012年1月16日王某某的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由李某丁、李某辛夫妇继承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原告提供2012年10月19日“关于老人遗留下房子协议”一份及2018年12月20日李某丁签字的“老人遗留下房子协议”一份。内容均为“拆迁老人房子分成四分,拆迁款平均分成四分”。

本院认为,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原、被告均依法享有继承权。现被告所提供王某某的代书遗嘱,虽载有涉案房屋由被告继承的内容,但其后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原、被告达成“关于老人遗留下房子协议”,明确约定老人遗留房屋分成四分,并于2018年拆迁安置时再次确认,故本案涉诉房产应按照各继承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分配,被告所领取拆迁安置款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综上,原告要求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8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向三原告各支付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位于位于西安市XX村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所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已由被告李某丁领取,被告李某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各支付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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