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贾X因与被申请人薛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陕01民终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贾X和薛X之间2008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缺乏证据。2008年3月16日离婚协议书是伪造的,上面不是贾X本人的签名。西法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文鉴字第28号笔迹鉴定意见书存疑,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第2、3项委托事项漏检,委托程序违法。2008年3月13日签订协议书后,涉案房屋就归贾X所有,但是原审又对3月16日的协议书予以认定,认为要过户给孩子,该房屋不归贾X一人所有,没有支持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薛X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贾XX未对接受赠与进行回应,该赠与合同并未成立。即使合同成立。其也可以在房屋交付前撤销赠与。即使该赠与不可撤销,在贾XX16岁前该房屋应为其个人所有。贾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薛X提交意见称,贾X与其在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新的协议合法有效,西法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文鉴字第28号笔迹鉴定意见书作出了确定性的鉴定结论,且该鉴定意见书从委托、选定鉴定机构、提取检验材料、出具鉴定意见等程序均合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要约一经承诺即成立,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行使赠与撤销权。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贾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贾X与薛X于2008年3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问题,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西法大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28号笔迹鉴定意见书认定签名系贾X本人所签,而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41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鉴定意见,上述事实有2008年3月1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原审法院据此对该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认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妥。贾X申请再审称2008年3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系伪造,依据不足,本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遗漏鉴定要求,并不能否定西法大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28号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原审法院根据2008年3月16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贾X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薛X配合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贾X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