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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传刚与西安XX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发布者:李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商传刚因与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商传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开庭时,宣布有陪审员,但未见陪审员出现。二审判决上有两名代理审判员,但未在庭审中出现。(二)审判长有枉法行为。(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该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一、二审判决缺乏证据支持。被申请人未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送达证据,应当认定申请人2014年6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支付2014年6月份工资7765元。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缺乏证据支持,且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建有工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但被申请人未通知,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21088.43元。(五)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平时、休息日加班费未支付给申请人,一、二审法院应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37437.57元。一、二审法院计算经济补偿金和2014年6月份工资时,未将加班费计算在内。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置事实不顾,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公。故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申请再审提出的审判组织问题。一审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故不存在申请人谈及的陪审员的问题;二审法院虽未开庭审理,但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判决,不违法律规定。故一、二审法院不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申请人称审判长有枉法裁判行为无证据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请求,申请人已就此纠纷另行仲裁和诉讼。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已放弃该项请求以及主张6月份全额工资的请求,对此,本院应予准许。关于申请人请求的经济赔偿金。因申请人一审并未主张被申请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给付经济赔偿金,故申请人该项请求超出原一审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一、二审法院按照申请人平均工资标准,判令被申请人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2013年加班费申请人已经领取;2014年申请人换休与加班对冲后,尚有43.5小时没有领取加班费,一审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4360元,二审予以维持,已充分保护了申请人利益,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未支付其加班费。
综上,商传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七)、(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传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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