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先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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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梁平区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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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何XX罗X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向先银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7日 2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XX,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银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XX,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X权,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XX。

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何XX、罗X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罗X权向何XX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借款用途为工程或公路修建,罗X权诉讼中亦承认该借款用于工程,该事实认定错误。何XX应举示证据证明借款由罗X权用于工程,且该工程由罗X权与黄XX共同经营。何XX作为出借人对罗X权借款的真实用途没有审查,就应当承担不能收回借款和只能向罗X权一人主张还款的风险。(二)二审法院认定罗X权和黄XX未对黄XX尾号为4418的农业银行账户(以下简称4418卡)由罗X权开立、以及黄XX对此不知情提供证据证明错误。(三)二审法院认定4418卡经由罗X权的银行账户向黄XX的其他银行账户转账,其中包含罗X权向何XX借贷的部分款项,罗X权和黄XX未对此作出合理说明,该事实认定错误。(四)二审法院理解与适用法律错误。何XX主张案涉债务属于黄XX与罗X权的夫妻共同债务,何XX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本案中,黄XX所提供的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于何XX。综上,黄XX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黄XX应否对其与罗X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X权对何XX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罗X权在与黄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何XX借款六笔,何X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罗X权、黄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罗X权向何XX借款的金额较大,约定的利息较高,超过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何XX应当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用于罗X权与黄XX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营等情形。从双方在一、二审中举示的证据来看,首先,罗X权在向何XX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借款用途为工程或公路修建,罗X权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陈述罗X权借款用于投资经营,罗X权辩称其系帮他人借款缺乏依据;其次,何XX举示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中有两笔系按罗X权的指示转账至黄XX名下的4418卡,何XX还申请二审法院调取了黄XX4418卡从开户之日起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4418卡开设于2007年9月26日,在本案借款发生前已使用了10余年,在本案借款发生后,4418卡上的部分资金经由罗X权的账户在一年内向黄XX的其他多个账户转账36万余元,由于该银行卡开卡及使用的10余年均处于罗X权及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从该银行卡的资金流向也可以推定黄XX也实际使用了卡中的资金,故二审法院对罗X权与黄XX辩称的该银行卡系罗X权私自开设并使用,黄XX对此不知情不予采信,并无不妥。至于黄XX提出的转账并非单向,其亦向罗X权银行卡转账的理由,仅能证明黄XX与罗X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不足以否认黄XX知晓并实际使用了案涉借款。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举示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罗X权在与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投资经营,黄XX对此应当知晓并同意,从而判决黄XX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 玥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甄XX

律师介绍向先银,主任/律师/企业合规师/企业风险管理师,执业23年,2016年在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主任至今。联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梁平区
  • 执业单位: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