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刘新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论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作者:刘新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301次举报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表现。民法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平等原则构建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政治层面上也是最为根本的原则。正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近现代社会的各项民主制度。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要求具体体现为民法所确认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责任自负原则、造成损害应根据损益相当的准则进行赔偿的原则、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等,民法的这些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平等地受到保护。

一、平等原则之基本内涵

(一)平等原则之思想起源

关于平等思想之起源,历史上的思想家有着不同的论述,但无可否认的是启蒙时代“人人生而平等”观念之兴起乃是最好的明证。如卢梭曾将人类之平等分为自然平等与社会平等,而其中自然平等不可选择,也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调整,而社会平等则需要以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社会平等有三个部分构成,即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非基本人权的比例平等及法律对弱者的适当照顾。当然,民法上平等原则是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反之,其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

现在,论及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对其定义的一般表述为:其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平等原则之具体要求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包含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内容:形式上,其使人格抽象化,所有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实质上,其在平等之基础上调整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就其具体要求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之法律人格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无高低之别。2.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即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设定、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即法律对于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之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予以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即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不是刑法或行政法意义上的惩罚与制裁。

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符合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规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立法精神充分肯定了这一规律,同时也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平等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文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群综合作用的结果。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互利的关系。同时,我国的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我们认为,平等原则固然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的必然反映,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等不仅表现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同时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劳动者在自己劳动取得的报酬上同样实现了平等。社会主义的财产流转关系就是在这种新的基础上扩大和巩固的。

民法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同时也含人身权。民法不仅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而且又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是社会主义民法的两大任务之一。财产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关系,但并不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发生的财产关系即模向经济关系,这种模向经济关系主体上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如基于商品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其它社会等量劳动相交换的经济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这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与行政隶属关系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重要区别。马克思在商品自由过渡时提出:“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是因为商品交换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一方不能命令或强迫他方,只有彼此志愿,自由让渡,才能达到商品交换的目的。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就具有这种特征。它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模向的经济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着作发明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上这些人身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彼此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互不干涉、互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至一百零二条,对上述特定的人身关系做出了权利规定。民法所调整的仅仅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由于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具有专属性,从而决定了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特点。《民法通则》还是根据人身关系的这种客观要求,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各种人身权,并要求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尊重和不得侵犯的义务。

三、平等原则之地位与功能

(一)平等原则之地位

平等原则是整个民法体系核心价值之所在,其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源的原则。一方面它是民法之所以相异于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志和根本区别;另一方面,它也是民法中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平等原则有着实质意义的联系,包括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

(二)平等原则之功能

言明平等原则之地位后,不得不提及其功能,其除了具备如指导立法和司法、补充民事法律规范的漏洞、引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等基本的功能之外,还具备一些独有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如次展开为:

平等原则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与私法自治思想的基本体现。民法属于私法,其与公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强调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按照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民法之平等原则乃是市民社会得以正常有序运行的基础,市民社会在平等之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自治,给私人权利以独立存在的空间。私人权利的保护也必须依赖平等原则的贯彻,否则,便不能使人们生活在安全与自由的社会之中。

平等原则是推动民主与人权活动的有力武器。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正是在平等思想上努力推动民主革命与世界人权活动的。平等不止是人格上的平等,还包含人们财产利益保护的平等,在这一点上,皇帝的金碗和乞丐的拐杖处于一样的受保护地位。平等是广泛的,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让最大多数的人享受到社会的福利,实现社会的稳定。

平等原则是国家法治实现的基石。平等原则与民法中其他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很强的社会伦理性,但比其他基本原则更为突出的是,其具有实现社会法治之效用。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统一起来,不仅可以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运行,而且在更大的层面可以体现为私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治的建设与实现。

四、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一)平等原则在民法基本理论中的表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平等原则在具体法律中的适用

平等原则于物权法中的适用。相对于其他民法领域而言,平等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适用比较有限。然而,现有的物权法模式下,不论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个人所有权都受到物权法平等地保护。尽管国家在立法时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侧重于保护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但是在物权法的语境下,所有权不存在高低、强弱之分,都一律平等看待和保护。当然,现在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也比较明显,物权法对所有权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权利进行了限制。这实际上使得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从形式平等逐渐转向实质平等。平等地保护不同种类的所有权依然是物权法的基调。

平等原则于合同法中的适用。合同法领域,是平等原则适用最多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来进行交易,并合理分担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虽然,合同法对有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强制条款,但并不妨碍平等原则的适用,而恰恰是平等原则的补充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在未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情形下,数个先后有别的债权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同,平等地受偿。

平等原则于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平等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最明显的当属公平原则,即在加害人与被害人对被害人之受损事实都没有过错,且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加害人或受益人对被害人之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而这种补偿的确定以加害人和受益人之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为依据。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对被害人之保护也体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以使社会正义得到彰显。

五、民法学之平等原则的展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这种平等是机会上、形式上的平等,而是结果的平等即是没有绝对平等存在。合理的不平等使得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在社会地位,资源等方面存在较合适的差距,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而也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如果不是这样,取而代之放任政治经济强权欺行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社会,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这种平等,不仅指平等权利,而且也包括平等义务。在社会主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反映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一致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区别于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的民法平等原则不在是以“私法自治”学说作为其基础。这意味着平等原则与国家的权益是相互联系的。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的整体统一,这一特点反映了社会与个人、整体与局部、集中与民主的辩证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虽然平等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要求在更加广大空间,更从多主体之间的平等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多层次上的平等,除了摒弃过分的行政干预外,还应以民法的平等原则为指导,修改有关法律,充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引入政治体制,以法律的权威取代政治权力执掌者权威,使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法的平等原则才能得以更好体现,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顺利进行。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