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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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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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验收合格的具体理解与认定

作者:刘新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次举报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上述规定中验收内容应当包含哪些主要内容,有两种观点:一是验收合格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是验收合格不仅包括工程质量,还包括人防、消防、绿化等验收合格。

    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的管理,强制性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具体包括四种情况的交付: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交房条件是第一种,那么开发商只要通过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就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二种或第三种或第四种,则都应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发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为标准,该许可应包括《竣工验收备案》、人防、消防、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证书,就具体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