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上述规定中验收内容应当包含哪些主要内容,有两种观点:一是验收合格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是验收合格不仅包括工程质量,还包括人防、消防、绿化等验收合格。
国家为加强对商品房买卖行为的管理,强制性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具体包括四种情况的交付: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果当事人约定交房条件是第一种,那么开发商只要通过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就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二种或第三种或第四种,则都应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当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发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书》为标准,该许可应包括《竣工验收备案》、人防、消防、绿化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证书,就具体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