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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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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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

作者:刘新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9次举报


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的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办案宗旨:“三个穷尽”的办案原则,“穷尽事实、穷尽法律、穷尽智慧”,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每个案件都当作精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