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份,高某1父亲所在的单位开始集资建房,1999年10月份,高某1的父母召集三兄弟高某1、高某2、高某3召开家庭会议,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三兄弟父亲的单位集资房由高某1出资,将来房子由高某1继承。此后,高某1按家庭会议的约定对其父亲名下房产进行了出资,其父母在日常生活中也多次口头承诺该房产将来由高某1继承。
2006年3月份,高某1的父亲去世,其兄弟高某2、高某3要求继承父亲名下单位集资房,高某1认为其父亲已经立下口头遗嘱,房产应该由他全部继承。那么,高某1根据口头遗嘱能够继承其父亲名下房产吗?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高某1的父亲所立房子由高某1继承的口头遗嘱不是在病危等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所立,也没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在场,因此,高某1父亲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由三兄弟按法定继承。
石家庄律师刘新勇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类型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以上遗嘱的生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征,否则,所立遗嘱存在无效的风险。另外,在选择遗嘱类型时,尽量选择以书面方式或者视频方式记载的遗嘱并且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将来发生纠纷。